瞿龙律师,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答:所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
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公民只拥有部分产权。确定房改房的权属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房屋分割的前提。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后共同承租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
1.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及现行的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谨慎,因案而异;
2.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房改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一方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于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根据以上所述确定权属后,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可判归女方所有。
核心内容:离婚时住房应该怎么处理呢离婚时对住房的处理应住房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住房的处理。
离婚住房的处理: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