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龙律师,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因生育权问题诉讼离婚,法院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处理
因生育权问题诉讼离婚,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
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定离婚,要以感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不能仅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何为自然人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取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效劳的权力,我国法律规则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自在而担任地决议生育子女的时刻、数量和距离的权力。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公民有权力挑选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轻视。
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对等的权力。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两边的一起行为,不可能依托单独完成。因而,一方不能逼迫另一方完成这个权力,这个权力应当是以两边洽谈为根底,两个人一起的志愿才干完成。
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足并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能够自在决议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取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证权力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取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力。计划生育技能效劳人员应当辅导实施计划生育的公民挑选安全、有用、适合的避孕措施。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定离婚,要以感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具体规定如上。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前夫再结婚,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再婚如果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女方是可以与男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扶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死亡,子女由谁抚养
如果说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后死亡,此时由其生父/生母抚养是没有问题,主要的问题是继父母和继子女方面的关系,这个时候就要看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实践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的,继父/母有抚养的义务;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或者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如果有生父/母的,由生父/母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与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使离婚约定由一方自行抚养孩子并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对孩子依然有监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随着姻亲关系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再婚如果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女方是可以与男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